这种判例值得商榷 在不妨碍伤害别人的情况下 一切法理是不是应该首先尊重人类自然拥有的权力 活着的权利、行走的权利、呼吸的权利?
所谓自由 就是这种公民权利 不能因为我出生在你的国家 必须遵守你的法律就吧我这些权利剥夺了 因为你是没办法选择出生在哪里的 所以必须由法律来尊重我的自由
交通法规只是在社会公约上取得了一致 但是实际上是违背个人权利的 只能说部分法律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弱者 但是保护弱者不是你剥夺我自由行走权利的理由
大家在道路上都是行走的权利 现在你用铁壳子高速来撞我 首先是你把我置于危险之中 实际上是你侵犯了我的权利 至于出了车祸 两边都有责任 但很显然行车方责任更大